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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996论文网日期:2022-11-15 15:28:35点击:380

[摘要]本文阐述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分析了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倒置方面的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了较为理性的思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在法律相关的实施机制研究是从事法学研究人员的职业使命。举证责任和责任分配涉及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事实是由哪方提供证据并证明其真实性,而且涉及当事人是否可以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角度或其他视角来看,对于举证的分配问题还存在较多的争议,在认识上也有模糊不清的问题。因此,我们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解析

  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意义

  (一)是司法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的需要

  诉讼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在建立民事诉讼制度时,无论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还是某项具体制度的建构,都应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举证责任分配也应当如此,程序公正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派生了一系列的要求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条件,对于实现程序公正也是非常必要。进入20世纪后,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公害事件增多,在这种压力下,以过错为基石的传统归责原则发生了动摇,一些国家对相当一部分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另一部分虽仍沿用过错责任,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嫁到被告,如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同时,立法者开始权衡双方经济力量,看哪一方是经济上的强者,哪一方是经济上的弱者,哪一方有能力承担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哪一方最需要得到赔偿。无论是无过错责任还是举证责任转嫁,都体现了法律向弱者倾斜,这种符合实体正义的立法精神突出表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

  诉讼前,当事人如果了解自己对那些事实要负举证责任的话,那他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就可以尽量采用将来可能易于证明的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的支持。诉讼中,有利于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只有明确了自己对哪些事实要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才能有目的、有针对性收集和提供证据。虽然有些事实的确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无法举证导致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如果败诉当事人一方不明白举证责任分配的道理,他会误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而当事人明白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后,就可以正确对待案件的审理结果。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举证责任分配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谁提供证据去证明待证事实的这样一个责任划分问题。在其看起来复杂的逻辑背后,归根结底就是两个方面:一是在各诉讼主体中,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二是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中,哪方具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一)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举证责任是与诉讼结果相联系的一种责任,它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时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扮演的角色是民事权益纠纷的裁定者,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诉讼的胜败并无瓜葛;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是相联系的,但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出诉讼主张,所以也不应承担举证责任。明确来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仅仅是裁判证明责任,而且在此期间的调查收集证据的动作,目的是裁判证明,是国家赋予其公正、公平审理案件职责,是义务,绝对不能将法院在某些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动作看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二)诉讼代理人不负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常常会设立代理人,但是,代理人与当事人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代理人不会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诉讼范围内一切行为的后果。代理人在诉讼中所收集证据的责任以及说服法院采纳其所提供证据的行为都是由于当事人的代理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败诉结果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诉讼代理人不负举证责任。他在诉讼中体现的法律关系为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中,后一种法律关系以前一种法律关系为基础,是前者的派生,因而代理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帮助其当事人避免败诉。

  (三)当事人才是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才是诉讼成败的直接关系人,在不同诉讼案件中对不同的待证事实他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也是不一致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般情况下,一方诉讼当事人主张某权利时,应该针对该权利相关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构成要件,提供其最低的举证责任,而对方当事人认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有障碍或其权利对应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时负举证责任。

  第二,其中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所主张的权利和法律推定事实或状态一致时,免除其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否定这一事实或状态则负举证责任。

  第三,其中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应该对其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是又很难提供证据或者法律禁止当事人自行收集这些证据时,免除其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由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由法院据其裁判证明责任收集。

  第四,在诉讼中,当司法机关采取司法认知时,在诉讼上产生“不证自明”的效果,因而免除其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诉讼的举证责任都是源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其中包括诉讼实体上的事实以及诉讼程序上的事实。诉讼实体性的举证责任分配,他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以及那些妨碍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诉讼程序上的事实是在民事诉讼法上明确规定的,且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民事诉讼中,只要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都应该由义务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简单的、片面的理解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诉讼证据。如果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是很难实际操作的,都是由法院法官综合考虑之后给予决定由谁来举证,确定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诉讼举证责任的倒置

  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实际上任何原则都会有例外,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八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由于新产品的制造发明被侵权的,则必须由侵权单位或个人提供没有侵权的举证责任。

  (2)因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的事实承提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等诉讼案,则必须由被追究的单位提供免责举证责任。

  (4)建筑物以及上面的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前述规定也是我国当前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法律依据。

 四、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举证责任制度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则是正确处理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能否公正的处理分配举证责任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受到保护以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特性。要建立健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加强深化理论研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养,在实践中发展健全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推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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