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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法律行为跟情谊行为的区别

996论文网日期:2022-12-16 15:55:33点击:305

摘要:基于民法学的视角下的情谊行为主要指的是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为目的的条件下,所进行的一系列不受法律拘束与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但是若其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则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事件的发生。民法问题的核心在于价值判断问题,而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分析能够对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区别,行为人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则在情谊行为领域的适用造成直接影响,因而在研究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利益动态衡量为主的民法价值判断。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情谊行为具有相差极大的法律后果,所以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两者,避免法律的乱用。

关键词:情谊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学;法律纠纷;民法价值

 

一、引言

我国属于礼仪之邦,因而对于人情往来格外重视,情谊行为在我国日常生活中均会发生,如请朋友吃饭等。从理论上来讲,情谊行为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在维护人情或者处于善意下进行的无偿施惠行为,而这些无偿行为可能会出现一些利益纠纷。与民事法律行为相比,情谊行为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核心题在于民法价值判断,情谊行为能够为我们展示在法律发现及发展问题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对情谊行为进行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厘清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边界,从而更加深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现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区别进行如下分析与探讨。

二、区别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意义

1.进一步加深两者本质的认识

在我国国内的民法学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将其定位在一种具备具体特征的民事法律事实,而在民事法律事实内,情谊行为不会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但能够对民事法律事实起到一定的拓展及深化作用。除此之外,情谊行为能够为民众展现一个真实的民事法律事件。因而在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也能够加深民众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

2.认清两者的不足

对于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而言,两者的核心在于民法价值的判断问题,因而两者在面对一些事实民法事件的情况下也存在各自的缺陷及问题。例如在无偿合同中,极其容易将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混淆;或者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中,其更加适用于在有偿交易行为中作为典型的财产法领域。民事法律行为在婚姻法领域中缺乏较强的适用性,但在婚姻家庭法上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如在婚约中所涉及到的财产赠送等问题,或者说在本质上附有财产的相关属性。而面对这样的情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财产法所具有的适用性强与否便存在的争议非常大。鉴于此,这就表明在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对两者在实践中应用的缺陷及不足得到清晰认识,从而能够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相关的科学依据。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区别分析

1.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中,核心构成要素为“意思表示”。通俗来说,就是行为人将自身内心的真实想法进行表述,主要目的在于便于其他人能够更加清楚地理解行为人的意思。在“意思表示”的含义中,其主要包括如下三个要素:“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以及“效果意思”,而对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情谊行为进行区分最重要的一步是对“意思表示”进行区分。首先,对于“行为意思”而言,其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对于自身意思所表达的方式是非常自主自由,也就是说,行为人所表达的意思完全属于自身的一个无意识行为。比如对于精神病患者而言,其在患病期间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举止均不会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对于“表示意思”而言,其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对于自身所表述的意思是受法律约束的概念非常的清楚,因而自愿对于其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将“表示意思”也可以称之为“表示意识”。例如在公路边,甲对朋友进行招手的行为,而正好此时马路上经过的出租车司机乙在看到甲的行为后,误认为甲是在向自己招车;但对于甲而言,其自身并没有招车的意识,招手仅仅是其日常向朋友打招呼方式,因而其并未构成“表示意识”。最后,对于“效果意思”而言,其主要指的是行为人所表达或表现出的意思内容,这个行为可以理解成行为人想要实现的权利义务。

2.给付人是否受到法律拘束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两者而言,其两者之间的核心区别在于,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到相关法律拘束的意思,但是当事人在情谊行为中则没有这个意思。而由于“表示意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而“表示意识”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拘束。鉴于行为人在情谊行为中并没有受到法律拘束的意思,因而对于行为人而言,其在行为表述的过程中并不需要负担其自身做出的任何情谊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给付人出于自身的情谊所做出的一系列帮助以及承诺等均可以称之为情谊行为,例如帮助邻居接送孩子,搭载朋友回家等等,这些行为的给付人均没有承担义务的意思,这一系列的行为属于法律约束范围外。总的来说,给付人在其所做出的一系列情谊行为中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受拘束意思,但是若此时这位当事人受法律拘束时,那么则表明其所做出的一系列行为将会自动地转化成一个法律行为。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便需要为其所做出的一系列情谊行为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结法律关系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在区分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其是否受法律拘束意思的相关标准进行,但由于此种方式对于其他情谊行为来说,其仅仅只限于一个较为单纯的情谊行为,例如在情谊合同中义务人并不需要承担较高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说其受到法律意义上的拘束程度并不高。因而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赠与人对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具有撤销权,但是若是其赠予已经通过了公证,则其便丧失了撤销权。这就表明,财产赠予的行为在经过公证后,能够对赠与人所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进行更为明确的表示。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之间区别的核心问题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因而对于两者之间区别的分析与研究具有许多意义。例如能够进一步加深两者本质的认识、认识两者之间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及厘清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边界等。根据本次研究表明,为了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就需要加强对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深入认识,站在情谊行为的角度,对其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具备的要素进行分析与研究,对情谊行为不受法律拘束及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目的进行总结。加强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之间差异性的认识,能够为司法公正的顺利开展提供相关的参考凭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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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姜淑明,文献.情谊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探析[j].时代法学,2017,15(4):37-43

作者 李炎翔  李黔鹏  李旺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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