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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微法院的运行机制与规范建议

996论文网日期:2020-08-13 15:23:21点击:617

摘 要: 当今物质社会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社会问题也愈加凸显,案件数量呈现出一种暴增的趋势。并且科技文化的日益发达也使社会具备发展互联网微法院的经济科技实力,使互联网自助式微法院诉讼机制的发展成为一种必然。   关键词: 智慧法院; 诉讼机制; 研究; 微法院;   我国目前各地各级法院或多或少存在案件过多,导致办案人手不足,且办案速率追不上案件数量的情况。这种状况不仅仅对公民的立案诉求造成了极大地影响与限制,与此同时更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与积压案件的情况。自立案登记制度开始实施以来我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立案难的状态。但同时,也致使案件数量急剧增多,法律从业人员与庞大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凸显。此外,虚假诉讼、无理缠诉、恶意诉讼等状况也有机可乘。使公民与法院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所以深化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建设成为司法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互联网微法院发展的必然性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日益发展,人们的思维方式与知识水平也有了质的飞跃。所以现今人们也都更加善于并且乐意以诉讼方式解决不可调和的纠纷。随之而来的也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多,办案人手相对不足,明显出现案多人少的现象。在当今社会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科技的手段也成为了解决案件数量与办案人数矛盾的一剂良药。将法院线上化作为一种新形式的案件审理方式既是社会的大势所趋又是其自身的必然结果。 互联网微法院的运行机制与规范建议   其次我国诉讼模式决定了目前诉讼案件存在找法官难、跑法院多、打官司累等问题,也使得案件的诉讼过程较为繁琐与冗长。当事人、律师、法官参与诉讼的各方人员都在为案件东奔西走,给处理案情、解决案情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建立互联网微法院可以借助于互联网的便利性方便法院工作,同时也极大程度上地便利了公众诉讼案件的程序,使案件的立案、审查、调解等程序不必拘泥于法院的地点与时间,解决了自身工作和事务与案件“抢时间”的情形,方便公众,便民利民。当微法院发挥其作用,便利民众便利法律从业人员时,就有了扎实的群众基础,成为微法院诉讼机制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1]   二、互联网微法院的运行机制   互联网微法院实行首先就要依托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政策支持与推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智慧法院的建设也成为了一项提上日程的重要事件。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都在朝着网络化公开化的方向发展。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必将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虎翼与龙睛,推动我国司法领域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同时顾名思义,互联网微法院的建设与发展势必依靠于互联网平台。而在此对平台的能力效力与安全保障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信息安全作为互联网自助式微法院诉讼机制中需要关注的一大问题,在当今微信平台极大发展,网络安全工作也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信息泄露基本无所遁形。网络平台有责任保护信息安全更有能力保护信息安全,主推互联网微法院诉讼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互联网微法院的出现也逐步实现了诉讼案件的线上公开化、案件审判过程的一站化等诸多难题。互联网微法院平台具有其自身的全面便捷的法律知识检索功能,也有线上审判案件全流程的线上化管理,针对于法院而言,法官通过线上平台即可一键式生成通知书、公告、船票等各类制式文书。即以大数据微法院平台建设为主线,以司法体制更新为基础,从而使得互联网微法院平台得以运行与实施。[2]   三、互联网微法院便利成果的体现   互联网微法院依托互联网的沟通交互作用,极大程度上节约了从业人员的需求与实践,以电子代替部分纸质,节约了办案的成本。更节约了诉讼三方的出行成本、时间成本等,做到以最低价格博取最高收获。诉讼机制的创新在于微法院诉讼平台可以直接分析立案诉求的合理与合法性,且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也可以直接获取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包括案件数量、在办案件数量等,直接过滤无理缠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况。自助式微法院使公民与法院都可以在庞杂的数据量中筛选出所需要的信息,按需索取,自助查找。改善了在茫茫“数据海”中搜寻少量有用有价值信息的弊端。互联网微法院实现了移动端诉讼服务、智能办案和司法公开三项功能;切实破解诉累,也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便利,提升司法效率,为法院的工作运行带来极大的便捷。   四、互联网微法院诉讼机制的创新规范建议   在当前阶段,互联网微法院诉讼机制必然是司法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需要在发展的过程当中,通过不断的完善来保证自身制度存能够符合时代的需求。对此,笔者将提出以下几点规范建议:   首先,相关人员应该有效的利用互联网思维,切实维护该机制的正常运行。因为,程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必然是法治构成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成为衡量法治现实程度的有效标准。因此,想要实现互联网微法院诉讼机制的有效建立,就需要相关人员利用互联网思维,在制度创新层面考虑到其整体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够对其传统的诉讼制度加以优化,并通过应用互联网的新型技术,来实现诉讼效率与司法公开的有效结合。   其次,尽管互联网微诉讼机制的创新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诉讼实践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的制度必然会应运而生。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其出现的诉讼审判送达,就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名词解释,来保证其整体创新的范围界限,这样才能够使其内容有据可循。   最后,有效的探索和推广互联网微诉讼机制制度的有效创新,可以使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是复杂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应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制度,从创新到发展,都能涵盖这三大领域的诉讼内容,这样也可以将其成为传统诉讼模式的互补内容,使我国的司法活动保持正常的状态。   五、结束语   深化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建设成为司法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互联网微法院构建法院审判工作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一种移动电子诉讼新模式。研究互联网微法院的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可最大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综合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优点,改善原有的不足,“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法院运行机制的创新。   参考文献   [1]许剑锋,黄国栋,柳叶.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j].行政管理改革,2019(5):86-91.   [2]吴涛,陈曼.论智慧法院的建设: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2019(5):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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