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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研究

996论文网日期:2021-02-08 16:04:26点击:520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步入发展转型的新时期,人们在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价值观念也在发生着转变,具体到法律层面上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都在提高,传统的“厌诉”思想也逐渐被改变,在各种社会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诉讼这一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诉讼的目的从本质上说在于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诉讼的作用更是十分突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空前高涨,法律需求也不断增加,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需求增多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同时由于社会诚信缺失、法律制度缺位、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因素,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违背法律诚信精神,试图借助虚假诉讼的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假离婚”、“假讨债”、“假破产”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当事人利用司法程序为其非法行为做外衣,达到掩人耳目顺利转移财产的目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不仅是对我国现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司法尊严的践踏,损害了法率的权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不当诉讼,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其频发也只是近十年之内的事情,而且呈现一路飙升的态势,严重破坏着社会的公平,极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具体就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而言,往往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据,而伪造借据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来说是轻而易举的,在民间借贷领域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谋求不正当利益发现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成功率高,这也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近些年来频繁增加的原因所在。同时民间借贷是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种最普遍的融资方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通过禁止民间借贷来防止虚假诉讼是不可能的。尤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民间借贷活动也必然频发增加,因此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的重视和解决更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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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已经成为干扰我国司法活动的一颗“毒瘤”,无论是对他人合法权益还是对司法权威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文章对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特征、现状、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寻解决方法。借鉴国外先进法律经验,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治提出建议。目的是希望能够对我国目前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泛滥现象的防治有所帮助,完善我国的法律,建立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真正的实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文章以民间借贷的这个视角为切入点来研究虚假诉讼,针对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数量多、发现少的现状,利用比较分析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总结归纳法、价值分析法、等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及理论探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研究。分析其法理基础、形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寻解决的方法。结合新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治和救济提出建议,目的是希望能够对解决我国目前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泛滥的现象有所帮助,完善我国的法律,建立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既保护民间借贷这一我国所特有的古老法律传统,又能够真正的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更好的发挥法治的作用。 对于民间借贷和虚假诉讼的研究,国内学者不乏其数,但专门以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虚假诉讼的文章很少,仅有唐伟江的《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分析》和赵间东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研究》等少数文章对此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在国家的立法层面上,新《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予以简单的规定,目前还尚无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各法院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审查防治也在进行积极探索。 由于具体国情和民间风俗习惯的差别,民间借贷在西方国家存在较少,因此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研究较少,但在国外的立法中还是可以找出缩影。对于虚假诉讼的内涵以及一些具体的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如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德国的诚实信用原则等等都对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的治理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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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概述 
 
民间借贷是我国自古既有的一种融资方式,普遍存在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以一种无声的方式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已经成为公认的一种习惯。虚假诉讼则是一个近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恶性”诉讼行为,是正常诉讼程序的“毒瘤”。其扰乱司法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损害社会利益,对法治的发展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则是民间借贷这一实体性法律活动和虚假诉讼这一程序性法律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现实中频发的法律问题。 
 
2.1 虚假诉讼的概念
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这种欺诈与我们通常认定的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同,诉讼欺诈没有明显的财产往来关系,而表现为对现有法律的一种规避行为,目的是通过规避法律来合法占有非法财产,是我们通常所认知的诈骗行为的升级版,是利用司法程序进行的一种恶性欺诈行为。 第一,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虚拟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民事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谋取实体上或程序上的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①。 第二,虚假民事诉讼的认定 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都对虚假诉讼的界定存在许多争论。从广义上来讲,虚假民事诉讼是恶意诉讼的一种,都是利用司法资源,通过虚构、伪造证据等方式骗取法院的信任或利用法院的审判程序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但从狭义的角度来讲虚假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恶意诉讼,同一般的恶意诉讼行为相区别。一般的恶意诉讼行为通常表现为一方诉讼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方),刻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为,利用诉讼程序或者裁判结果来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行为,从而达到自己从中获利的目的。例如虚构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等等。而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皆为恶意串通人,其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事先合谋、伪造证据、骗取法庭信任,通常损害的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是针对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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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点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作为民事虚假诉讼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具体类型,拥有所有虚假诉讼共有的特征,同时作为个体,又具有其特殊性。虚假诉讼从其形成上来看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产物,既然当事人能够进行如此周密的计划规避法院的审查,那么彼此之间必定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特殊的关系为制造虚假诉讼提供了基础条件。对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而言,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可以从两方面具体考察。一方面当借贷关系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为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因为这样的关系使得原被告双方一般信任度都较高,达成合谋较容易,操作性又强、违法成本低,虚假诉讼的非法目的更易于得逞,财产转以后又相对比较安全,可靠性高。另一方面当诉讼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双方当事人则可能存在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是一方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等主要决策者的亲属或朋友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利用亲密、特殊的关系,达成合谋,且易于庭审的配合,轻易骗取法院的裁判,也利于做好虚假诉讼的保密工作,增加被查处的难度,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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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现状及其成因 .......... 11
3.1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现状......... 11
3.1.1 典型案例介绍 ...... 11 
3.1.2 目前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及不足 .......... 12 
3.2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成因......... 13 
第 4 章  国外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考察与借鉴 ....... 20
4.1 国外虚假诉讼法律规定综述..... 20 
4.2 国外典型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21 
4.2.1 美国的法律介绍 ......... 22 
4.2.2 德国的法律规定 ......... 21 
4.2.3 法国的法律现状 ......... 23 
4.3 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意义......... 25 
第 5 章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救济 ........ 27
5.1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事前防范措施....... 27 
5.2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事后救济措施....... 33
 
第 5 章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救济 
 
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受到侵害,就会通过程序活动进行救济,因此可以说救济权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连接起来的桥梁。无论哪一个国家的法典,其法典的权利体系即使再完备无缺和完善详尽,但如果没有配套的救济权以资保护,其权利显然是苍白无力的,致使很容易被人为地漠视和破坏①。因此利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发挥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和事后救济作用同样重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也不例外,需要法律对其进行治理,采取有效的防范和规制措施,增加司法救济的途径,实现从实体到程序双管齐下的防范救济体系十分有必要。
 
5.1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事前防范措施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法的告示、指引、预测、教育等作用就不得发挥,对虚假诉讼人缺乏威慑力,也使得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难以甄别。因此建立好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事前防范措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新民事诉讼法第 112 条是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制裁性规定,除了具有一般妨害民事审判活动常见的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外,还设定了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惩罚措施。但就追究刑事责任而言,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困难重重的,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人判罪处刑还是有些困难的。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正好处于这样一种尴尬的境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适用刑法,对虚假诉讼人定罪量刑;而根据刑法对虚假诉讼人的行为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适用,根据刑法基本原则,只能认定不构成犯罪。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的衔接困难,给了虚假诉讼人可以利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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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多元的价值观,我国传统的厌诉观念正在改变,今天的人们更愿意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纠纷,随着诉讼观念的普及,滥诉现象也开始出现。虚假诉讼的频发,已经对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干扰,降低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甚至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各种虚假诉讼中,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通过当事人合谋编造事实、伪造证据、骗取司法裁决来进行的虚假诉讼发生率高,违法目的容易实现,社会破坏性大。这种行为的存在并不仅仅是道德下滑的原因,也与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法制相对落后的现状不无关系。因此,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具体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本质和特征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法官能够准确的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十分有意义。同时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也可以起到法的指引、教育、预示作用,对社会上潜在的可能进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群体起到威慑、警示作用,引导其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从而实现降低发生率的目的。此外还可以为案外受害者提供明确的救济途径,使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原则得以贯彻实施。 总的来看,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的规制只是我国在构建法治社会过程中的一小步,但通往法治社会的征途正是通过这一小步一小步实现的。文章只是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了能力范围内研究,本身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纰漏和瑕疵,更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广大学者共同努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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