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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学教育中的知育

996论文网日期:2022-10-29 10:41:38点击:354

摘要:法学教育包括“知育”、“智育”与“德育”三个方面。“知育”虽然不应是法学教育的全部,却是法学教育的

“切入点”,处于基础性地位。“知育”是法律技能的培育,主要包括识记技能、理解技能、表达技能、运用技能、创新技能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的逻辑关联符合人们循序渐进的认识规律。

关键词:法学教育;知育;法律技能

 

1知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中国法学教育,回顾过去成就辉煌,展望未来任重道远。21世纪,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形象地说,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的加工厂,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教育直接决定了法律人才的质量。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学教育中的诸多问题展开了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诸多问题中,“法学教育究竟是什么”,或者说“法学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是最为根本的问题,是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本质取决于法学教育的基本结构。一般说来,法学教育是由施教者、受教者与教育内容组成的,三个要素的有机统一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本质。本文仅探讨“施教者”中的“法学教育家”。当下中国,“法律专家”、“法学家”是对在高等院校中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者(特别是知名教授)的美誉尊称,鲜有把知名教授称为“法学教育家”的。这一现象充分说明,“法学家”、“法律专家”的队伍已经蔚为壮观,但“法学教育家”可能还在襁褓之中。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无外乎有二:一是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机制诱导教师更愿意从事个人的学术研究,从而把自己塑造“强大”,而不愿意身体力行的传授知识、教育他人,把学生塑造“强大”。二是法学教育家不仅是一个精通法律专家或法学家,还是一个具有人文精神的教育家,因此做一个好的法学教育家比做一个法学家更困难。也由于成为法学教育家所要求的素养极高,不可能所有的法学教师、法学家都成为法学教育家,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学教育家也是极不正常的。①因为,如果没有法学教育家,就不可能有一套关于法学教育的价值、功能、目标、内容、模式以及当下任务等问题的一般理论,法学教育的改革就不可能又快又好地前行。②法学教育家是从事“法学教育”的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从事“法学教学”的人。法学教育是什么?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是教育的一种,本质上是教育。换言之,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首要、重要属性。因此,法学教育必须符合教育的一般规律,承担教育的社会责任,追求教育的基本价值,否则法学教育就会异化。另外,法学教育是一种以为法律知识为“切入点”的特殊教育,因此法学教育具有法律性。综上所述,法学教育既具有教育的属性,也具有法律教学(传授法律知识)的法律性。教育性之于法学教育,犹如灵魂之于人,无教育性的法学教育将是行尸走肉,失去存在的价值(人无灵魂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法律性之于法学教育,犹如身体之于人,无法律性的法学教育将会无所依托,空洞无物。教育性与法律性水乳交融般的结合,使得法学教育有血有肉有灵魂。由于具有双重属性,再加之法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门类,法学教育既关涉人的精神与灵魂,也关涉世俗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将博雅教育与传授专业知识融为一体是法学教育家的使命。可以说,转型中国的特殊法治需求使得这一使命成为一个亟待探讨的重大且全新的课题。在实践中,法学教育表现为“施教者”与“受教者”之间的关系,施教者是知识的传授者,受教者是知识的接受者(当然不是全然是“被动”的接受),“知识”是二者互动的媒介,而且“知识”首先表现为施教者的“知识”(受教者所接受、内化的知识与施教者的知识也不可能一致)。在这一意义上,受教者首先是一个消费者,消费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主要取决于施教者所提供的知识产品是否合格。如果说一个合格的产品是“生产材料”、“生产工艺”与“生产理念”的复合体,施教者的知识便是“知”(法律知识)、“智”(法律智慧)、“德”(法律人格)的复合体。在传授知识的意义上,教育可以分解为“知育”、“智育”与“德育”,“三位一体”充分体现了博雅教育与传授专业知识的有机统一。因此,践行“知育”、“智育”与“德育”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是法学教育家的使命,知育是法学教育的起点,在法学教育中处于基础性位置。

2知育中的法律技能

法学教育首先是以职业为导向的专门知识教育。因此,“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技能”既是法学教育的知识内容,也是法学教育的“切入点”(或者说“入门”)。本文把这一层次的法学教育称之为“知育”。但问题在于,法律技能究竟是什么、它包括哪些具体指标,目前还不清楚,特别是对于后一问题现在鲜有探讨。如果法律技能的指标不明确,关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办学模式、考评方法等相关问题的探讨就会像无头苍蝇,失去目标。基于对法律职业的理解与教学实践的体会,笔者认为法律技能的具体指标为识记理解能力、表达能力与用能力,“知育”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这几个相互关联的能力。

1)法律的识记能力。记忆是学习的第一要素,主要包括识记、保持和回忆三个环节。识记是保持和回忆的前提,回忆是识记和保持的结果和表现,因此学习是从识记开始的,没有识记就不可能有知识的积累、巩固与系统化。在法律学习中,识记就是学习者把法律知识收入囊中,为我所占,因此识记就是“占有”。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具体知识的法律技能就失去了依托。在这一意义上,识记是获取原材料的手段。尽管一般认为识记主要是学习者个人的事情,但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中施教者的引导也很重要。施教者在引导学生识记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以法律概念为基础,引导学生了解本国现行有效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培养良好法律技能的基础;从法律概念拓展至法学概念,引导学生形成基本的法学概念范畴体系;以重点、难点、疑点、兴趣点为中心,构建因人而异的笔记内容。

2)法律的理解能力。如果说“识记”的主要目的在于知道是什么,那么“理解”的目的在于探究为何如此,而且二者相辅相成,一体两面。在宏观方面,施教者可以从三个方面引导学生理解:首先,结构主义的系统理解。按照结构主义的观点,任何一国法律体系总是表现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部分之间以及部分与整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调解(在诠释学上,整体与部分也是如此),并呈现出相对稳定与平衡的状态。因此,对于任何概念与制度的理解首先是系统内部的理解。其次,还原主义的社会理解。法律犹如摄影家的照片,是对社会的写照,因此把法律“还原”到社会中,是理解法律的最佳途径。这就要求施教者既能把社会生活翻拍成法律,也能把法律还原成社会生活。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法律与社会之间来回穿梭,让法律真实地活在我们身边。再次,历史主义的纵向理解。历史既是经验的,表现为纷繁复杂的事件,又是逻辑的,本质上是人类思想的逻辑演进。因此,经验史背后中潜藏着历史的逻辑。最后,国别比较的横向理解。在知晓本国法律的基础上,了解他国法律,总体比较本国法律与其他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性”及其原因,分析背后蕴藏的“同一性”,最终形成以“差异性”与“同一性”为核心的辩证比较法。

3)法律的表达技能。法律的实践性非常强,几乎所有的法律人都必须面对社会,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因此学生应该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这种表达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职业为导向的人际沟通能力,树立正确的人际交往的观念,努力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着力培养以民主为导向的演讲辩论能力;二是培养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让学生形成勤于写作的习惯,养成反复修改文章的品质,最终可以把自己的法律经验上升为中国特色的法律理论。

4)法律运用的技能。狭义的法律运用技能仅指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本质上是法律的适用问题,这当然是法律运用的重要方面。对于此,要培养学生对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分析能力,最后运用“三段论”的演绎逻辑,获得案件的结果。笔者认为,广义的法律运用还包括把社会规范转化为成文的法律规范,本质上就是立法的能力。对于此,要培养法律人对社会经验的洞察力,并从这些经验中抽象出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总之,法律的运用技能既包括法律的适用能力,也包括立法的技能。

5)法学的创新技能。法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法律又以现实社会生活为关注对象,因此法学既关注成文的法律,也关注社会生活,法学、法律、社会三者之间形成动态的关系。法律人必须深知、谙熟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法学对于法律、社会的意义,洞悉法学创新对于法律发展与社会变革的意义。因此,作为法律人,不仅要识记、理解、运用法律,还必须超出实在法的层面,做出理论创新。笔者认为,如果说演绎逻辑的方法是最为锐利的批判武器,经验归纳法却是最为有效的创新方法,因为归纳法俘获并支配着人的全部生活。“智育”、“德育”是法律人终身的追求,“知育”却是当下法学教育最为需要的、最为迫切的方面,但在课题教学中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方法去贯彻、转化上述五个技能仍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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