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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式”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996论文网日期:2022-09-23 15:42:43点击:311

摘要: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学方法的实践化。“问题式”教学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容易使学生养成“法律头脑”。“问题式”教学法必须贯彻课前、课中和课后整个过程,且老师和学生均是积极主体。“问题式”教学法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激发学生求知欲望,提高学生思辨能力。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方法;“问题式”教学

法学专业教学的特点之一是涉及的专业课程多、各课程内容广泛法律规定差别大、大多数课程实践性很强,如果采用传统的满堂灌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不但教学效果不理想,而且学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等实务部门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情无从下手。因此,培养学生的法职业素养应注重引导学生提出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具体法律问题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从而全面提高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辩证思维能力。

一、"问题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设计与实施

(一)提出问题

1.问题的设计。法学理论为了建立法学体系的需要和传播法律知识的方便,将法学学科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事实上各部门法学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不但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而且看似差别很大的不同实体法之间,如民法和国际法之间其实也有某种联系。因此,法律问题的设计往往涉及诸多法律部门,需要提问者不但具备起诉、上诉等程序法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其具备合同成立要件、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等实体法方面的知识。有时候对一个跨国婚姻引起的法律案例的提问,不但需要提问者具备民法和国际私法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其具备相关国家的历史、文化和习俗等方面的知识。可以说,一个好的法律问题的提出绝非易事,一个好的法律问题的提出等于正确解决问题的一多半。好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梳理提出:一是从社会热点中提炼问题。比如从浙江9岁女孩章子欣被害事件中就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涉嫌哪些罪名?在犯罪嫌疑人已自杀身亡的情形下,法律对章子欣的亲人提供了哪些救济措施?这些问题既可以是实体法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法方面的。二是结合教材重点内容提出。比如针对商法教材中公司法篇章中已重点讨论的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内容,在学生已充分了解和自主学习相关知识的前提下,老师提出“为什么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这一问题,能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此外,还要注意问题的设计不但要“以点带面”引导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全面思考,而且要深浅适度。

2.提问的主体。传统教学理念指导下的教学是一种知识的讲授与接收活动,“教学仅仅关注学生掌握知识多少”。[“1]问题式”教学则是互动性教学,师生双方都必须积极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整个过程既有教师与学生间的互动,也有学生与学生间的互动,既有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也有老师根据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教学需要提出问题并引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从而促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因此,“问题式”教学需要教师和学生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参与到对所提问题探究的认知过程中来。学生作为提问主体的优点在于提出的问题是他们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困惑,针对性强,分析和解决此类问题即是释疑解惑的过程,能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促使学生想听课。老师作为提问主体的优点在于他们提出的问题一般是结合教材的重点和难点,有利于提高学生对重难点问题的把握。

3.提问的路径。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课前很少有学生主动思考将要学习的内容,课堂上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被动接受者。[2]而“问题式”教学则可以在课前、课中和课后各个阶段提问,以引导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1)课前提问的目的是让学生带着问题来上课。在网络非常发达的今天,教师要充分利用班级微信群、qq群和公共邮箱等手段在课前向学生布置相关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自学,也可以向学生征集问题,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将其中的典型问题带到课题教学中与学生共同分析和寻找解决办法。(2)课中提问的目的是寻找碰撞的火花。通过课中师生互动式的提问,营造轻松融洽的课堂氛围,有利于将老师和学生的观点和意见进行充分的交换和分享,从而形成思维碰撞。(3)课后提问的目的是巩固和提高。课后学生的反馈提问,能反映学生对课堂教学内容的消化吸收程度,老师对学生课后问题的解答也有利于学生对形成自己对学习内容的全面认知。

(二)分析问题

1.巧妙引导讨论。“问题式”教学需要有民主的环境,师生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才能形成气氛宽松的环境,激发学生提问的动力和勇气,学生也敢于表达不同意见,老师也能准确把握学生动态,能针对不同基础的学生给予耐心细致的指导,教师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以肯定和表扬,对于答案偏离问题主旨的学生应耐心引导其发现正确答案。[3]同时,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有思辨能力强的学生,也有思辨能力弱的学生,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每个学生可以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他人的长处,从而全面锻炼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辨析能力。2.充分阐释问题背后的法律意蕴。法律是利益的调整器,任何法律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法律法规背后的立法背景对理解法律规定往往更为重要。同时,任何法律问题,大至国家大事,小至孩童争吵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是人事问题,都是关于人干的事体的问题。如何阐释社会生活琐事及其法律意蕴?问题如何得到解决?法律结果又会产生什么社会后果?这些实际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学知识与方法,需要剖辨能力,需要技能与技巧。[4]因此,“问题式”教学中师生在分析问题时都必须正视各类问题背后的意蕴,充分运用法律原则、规则、概念等法学知识,并以规范式法律条文为基准对相关问题进行判断、评价。

3.善于从不同视角去分析问题。同一个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去分析提问,因此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去分析。一是从法律概念的视角去分析。法学学科中的每一个部门法,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均是由一套法律概念体系所构成。为准确分析问题,就必须分析该法律问题涉及哪些法律概念,如果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搞错了,则很难得到正确的解答。如某个法律问题涉及的是民法上的侵权还是违约,就必须对侵权和违约的法律概念有准确把握。二是从法律规范的视角去分析问题。法律的概念性源自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由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三部分组成。如果某个法律问题涉及的是刑法范畴的问题,则在分析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时,我们必须从各具体罪名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去分析,一旦确定罪名,则需要从该罪名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果去分析犯罪嫌疑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解答问题

1.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问题式”教学法在解答问题的环节,老师不像传统教学方式中那样始终按自己的节奏推进课堂教学,需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用多种方式引导学生通过探索和思考,自觉的去寻找问题的答案,才能达到“问题式”教学培育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目的。

2.科学进行总结。“问题式”教学的最后,教师最好要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一个总结,对学生的提问、分析问题和解答问题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对于超出当前法学理论范畴或法律实践可能性的问题要告诉学生把握必要的限度,对在课堂上无法解答的难题鼓励学生课后做进一步研究,从而使整个“问题式”教学课堂得到升华。

二、"问题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教学效果评价

(一)评价方法

在采用“问题式”教学法时,教师要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通过对教学效果的评估及时纠正教学过程中的不当做法。为对“问题式”教学法教学效果进行有效评估,建议采用问卷调查法、比较法等方式进行评估。

1.问卷调查法。为了避免主观因素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建议在采用“问题式”教学法对某门法律课程的部分章节教学完成后,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是全体接受“问题式”教学法的学生,力争问卷回收率100%。问卷内容的设计应包含教学目标实现程度(对“问题式”教学法是否接受、“问题式”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是否更有吸引力、是否赞同将“问题式”教学法推广到其它章节或其它课程、采用“问题式”教学法是否更容易掌握课程内容等),师生互动实现程度(采用“问题式”教学法是否更容易集中注意力、采用“问题式”教学法是否更愿意发言、采用“问题式”教学法教师是否有效组织师生互动、课前课中课后三个环节学生是否积极配合等),教学环节完善程度(采用“问题式”教学法是否容易导致课堂程序混乱、采用“问题式”教学法分析和解答问题是否低效、是否能够按教学计划推进等)。

2.比较法。重点是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横向对比是将采用“问题式”教学法的学生与不采用“问题式”教学法就同一门法律课程同一章节的教学效果进行对比,纵向对比是对同一组学生在采用“问题式”教学法前后的学习效果进行对比。不管是横向对比还是纵向对比,用于测试的试题难易程度需相同。

(二)评价内容

1.教学目标实现程度。如果不能实现教学目标,任何教学法的创新均不能认为是成功的,因此,教学目标能否实现是评价“问题式”教学法的重要内容。从教师的视角来看,通过“问题式”教学,学生对法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是否达到该课程的要求。从学生的视角来看,通过“问题式”教学,自己对法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是否达到自身的预期要求。从法律实践的视角来看,从学生的视角来看,通过“问题式”教学,学生是否养成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人根据现行有效法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一种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影响的认知与实践法律的理性认识过程。[5]

2.教学内容实现程度。采用“问题式”教学法的成功实施还需要在同等时间内完成额定的教学内容。比如采用“问题式”教学法讲授法学理论课时,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法律基本理念知识均要覆盖。

(三)评价形式

“问题式”教学法通过鼓励学生在提问、分析问题和解答问题的各个环节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学生之间、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探求知识真谛氛围。因此,“问题式”教学法的评价形式理应包括师生评价和生生评价两种形式。师生评价不但强调学生对老师的评价还包括老师对学生的评价。生生评价不但包括学生对其他学生的评价还包括学生对自身的评价。

三、结束语

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很难培养出法学学生的思辨能力。要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应当考虑更多采用师生互动良好的“问题式”教学法,从而既激发学生求知欲望,也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

 

参考文献:

[1]罗三桂.现代教学理念下的教学方法改革[j].中国高等教育,2009(06):11-13.

[2]常蓉,任嘉蕊.论参与式教学对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以法学教学为例[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7,37(21):53-55.

[3]陈春燕,周娟“.问题式”教学法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中的运用探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

作者:程功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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