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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问题浅析—性质、目标与对比

996论文网日期:2022-09-23 15:52:13点击:429

摘要: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在近几年变的越来越被学者们重视,但是什么是法学方法论,法学的性质,是否有必要需要方法论,以及法学方法论包含哪些研究方法在里面,都依旧是存在争议和一直在被讨论的。依旧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学不需要针对方法论进行研究和讨论,认为这样做是可笑并且没有效果的。本文对法学性质,法学方法论概念,法学方法论研究方法概述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浅显的分析,旨在阐述并理解法学方法论的各个重要因素直接的关系。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学研究方法;学科性质

 

拉德布鲁赫(1910)曾经在其《法学导论》中提出“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为本身的方法论而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1]这句话很准确的表达了部分学者对于法学方法论的态度,虽然这几年针对法学方法论的讨论变得越来越多,法学方法论作为一个新核心的复苏也被越来越多的学者重视。对于很多学科来说,方法论都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当然,法学也不例外,当社会发展的技术手段可以提供极大的帮助的时候,法学外沿的扩大以及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就变得简单了很多,在这种情况下,要更好的研究迅速扩大的外沿,以期加深内涵,方法就变得尤其重要。本文将从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概念,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方法等几个方面对法学方法论所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简单的探究。

一、法学方法论概念

要明确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或者说是概念,应该从其源头,即方法,开始理解。李忠夏(2009)在其论文《宪法学的教义化》中提出,方法论是对方法的解释和加工,同时也是具体方法的一种融合和结合,因此方法论应该是系统的或者是一体化的,方法论也是包含在方法这个词意思的外沿中的[2]。进一步说法学方法论是方法论的一个延伸,任何学科发展到一定的程度都会累积很多研究方法,而继续发展就会有方法论的出现,也可以理解为方法论的完善和丰富程度可以用来衡量一个学科发展的阶段,或者可以理解为各别学科方法论是方法论本身的一种细分。每一种学科都不相同,都有各自的研究方向和方法上的发展,特别是在目前这样的大环境下,学科的交叉会产生新的细分方向,这些方向又会发散出更多的研究方法和方向,所以方法论的作用,应该是在大的方向内去一体化或者说规范化各种方法。陈坤(2012)在其文章《法学方法论的困境与出路》中提出,如果单从法学这一个学科来看,法学方法论更多的应该是做到条文研究以及案例研究的结合,也就是在法的几个层面去统一方法[3]。进一步具体来说,法学方法论的本质是一种工具,是所有法学研究者的工具,这种工具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好的通过研究方法去研究法学问题。法学方法论是垂直方向上的进步,是对研究方法的纵深剖析,其核心实际上是围绕研究方法展开的研究,其解决的,是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可能性问题。

二、法学方法论的目标

法学方法论的目标应该是在各种研究方法和观点中达到一种协调的状态。同一个问题不同研究方法和不同观点的研究者得到的结果是不同的,张利春(2006)在其文章《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中指出,法学方法论的目的就是要在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中找到一个立足点,并起到协调的作用,这个立足点并不影响任何观点的发表,法学方法论的目的,是保证法学整个的前进方向正确[4]。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如蔡守秋(2005)在其文章《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之要旨》中提出的那样,法学方法论要督促和协调法学研究始终开放[5]。在各个学科知识交叉融合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知识需要进行结合,也有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联合若干学科之力才能得到解决,所以如果法学研究不能始终保持着开放的态度,那么法学总体的发展就会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变革的节奏,法学方法论的目的就在这里。

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第一,在研究者的世界观方面有唯心主义、唯物主义、理性主义、经验主义等。李可《从哲学到法学的中间距离:对法学方法论原则的思考》(2002)的研究当中提出,有关研究者世界观的问题为哲学层面,而在哲学层面的方法论则是依照哲学依据及相关的价值取向发展模式对方法理论及原则进行探讨的一种方式[6]。通常情况下在哲学层面的方法能够对研究者的基础哲学立场进行表明,同时在也能够以此作为基础对基本假定进行预设。第二,在方法论原则方面,其之于研究者也是相当重要的,研究者的原则会对研究的发展方向产生相当的影响,同时也会使对待问题的立场发生改变,其主要是指研究者在进行方法论抉择是所遵守的立场。在中世纪时期的欧洲有大量的法学研究者在进行法学研究时遵循资本主义原则及唯心主义原则,进而在遵循原则相同的情况下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较为一致,但其原则在现实社会当中的适用性不强。第三,在技术层面上的方法论其中所包含的实际内容由结识与描述方法、思辩与实证方法、调查与比较方法、定性与定量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构成,杨仁寿《法学方法论》(1999)的研究当中完成了就技术层面的详细论证体系构建,在其研究当中认定当前较为有效的方法包含直接推论法、归纳法、历史法、目的利益考量法等内容[7]。

四、法学方法论浅析

(一)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与结构

在对法学方法论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拆解后能够发现目前的重要观点分为几种,首先将法学方法的内容分解为两个不同的层级,季涛《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2003)的研究内容当中提出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其作为构成法学体系的理论内容对其他内容的正常运转产生了决定性的导向作用,而其第二个层次指的则是研究所使用的具体方法,其能够构成法学体系当中的主干内容,完成各项问题的解决[8]。而另一种观点则是三层次说,其将法学方法论划分成为三个层次,季涛《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2000)的研究当中对此做出了详细的描述,在文章当中认定在哲学方面的方法即为世界哲学的具体原理,同时在法学单一学科当中的方法理论即为符合法学自身特点的世界观哲学理论。同时在部门法方面的方法论其研究的重点则是研究的方式方法及相关手段。三层次说的另一种表述形式则是法学方法论的层次能够分为三层,分别是哲学方法论、学科方法论及学科内方法论,其中学科方法论的内容指的是在学科当中哲学方法论的具体内容及特殊化内容,而在学科内方法论当中其主要是指技术上的内容。法学方法论当中的认知流程首先应当由实践到认知,此后又由认知到实践进行发展,以此不断循环从而实现不断的深化。在此过程当中也应当不断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试错及纠错,且上述过程需要在实际生活当中展开才能达成目的。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第一,主体性原则。在进行法学研究活动时,研究人员要以完美主义对自身进行要求,同时还要使用批判的眼光来对不同的法学现象及相关问题完成研究,同时要不断将研究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关联,努力将理论内容带到实验当中,以此达成通过研究完善研究领域内容及法学水平的目的,使用方法论不断对法学领域的发展进行推动。黄培《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缺失及其补正意义》(2012)的研究当中提及主体性应当是研究者对研究客体产生的积极内化作用,其能够存在于主要的研究时间活动当中,通过这样的方式完成研究活动[9]。由此能够看出主体性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当中在观念部分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其也是作为实践部分的重要原则所存在。当然对于主体性的能动性而言其需要在遵循客体的客观性内容为基础的情况下所存在,逆客体的客观发展对于主体性活动而言往往是一厢情愿的单项存在,其并不具有实际意义。郭晓红《论主体能动性与客体制约性的辩证法》(2002)的研究当中认定客体的全面认识及其具体把握应当是作为主体原则的基本要求所存在的,同时对于主体性而言其也能够在很大限度上完成客观条件的展开[10]。对于法律制度而言其本就是人造制度,但是其自诞生之日开始就具有独立性及客观性存在,因此其相对于主体自身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物,而在方法及手段都不具有正确性的情况下,主体自然是无法对存在物进行结构及重构的,其主体性自然没有办法在客观结构当中完成渗入。作为法学方法论研究当中对不同研究方法进行总结融合的根本性原则,主体性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刘爱龙《司法中的伦理解释及其限度》(2008)的研究当中提出主体与客体之间实现同质同构、互存互化的境界就是主体性得到完美发挥的境界,而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则是能够完美体现主体对于客体的要求,其要求的内容往往包含着两个方面,首先是能够完成合理社会形势的创建,其次则是能够完成社会条件的创建,使得社会条件符合社会自身发展的规律。同时对于整体性原则而言在科学的方法论当中研究者要对决定性因素及非决定性因素完成兼顾,不能仅仅注重某一个方面。此外在一个因素是否属于决定性因素的判断当中其判断的依据是能够根据社会情况所改变的。李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研究》(2012)的研究当中提出看似孤立且对大局不会产生影响的现象及相关因素其实也是法律制度整体当中的有机组成成分,因此研究者需要对相关的因素完成分析及解构,以此完成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的构成,此为法学方法论的整体性原则。魏振瀛《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2009)的研究当中提出,由整体主义的视角来看待问题能够发现数个法律适用固定的形式完成结合能够形成与其个体有本质差异的新法律整体,而其本质意义在单个法律当中却是不存在的。为此为了对其法律制度进行解读需要对其社会发展的整体过程进行观察,因此法学认识需要遵循其整体性上的原则,通过这样的方式完成客观法现象的掌控。

而法律制度的整体及法律现象的整体在完成分割后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截取一个片段即为法学方法论研究当中的主观主义方法,由此方法所收获的研究结果往往是片面且臆断的,因此其进行研究的部分脱离了整体因此其不具有整体性意义。闵家胤《拉兹洛系统哲学评述》(1985)的研究当中完成了对系哲学家拉兹罗的言论总结,“科学思维的早期其整体具有很强的思辩性,而现代的科学优势通过崇高的精神同时依靠经验的原子论思维所达到的。因此在今天人们正经历思维方式的转换,转向严谨且具有整体性的理论内容,由此能够发现其需要拥有自身的形式与关系之间的结合体,也就是按照集体联系来对时间进行考量,将关系集成为一体同时根据集合的观点重新对世界完成认知,形成系统观点此为现代思维方式。同时其是原子论、专业化及机械论后的思维方式。”第二,发展性原则。刘瑞复《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2013)的研究当中提出,对于辩证唯物主义而言,世间万物都是在不断进行发展变化的,因此法学理论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法学理论的发展是具有必要性的同时发展性原则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内容[11]。法律现象看似平静但是其中也存在着流变的脉络,而在其更替换代的活成当中法律制度不断发生质量上的跃进,从而在同一时空当中能够发现有不同的法律形态进行交回贯通,此内容即为法学方法论当中的发展性原则。在季涛《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2000)的研究当中支出法学理论的发展的发展受限需要在方法论上同步进行更新,由此可知当法学方法论每次出现更新发展时,其都会引导法学理论不断进行更新与发展。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好比生产工具与生产力一样,人类每次出现工业革命都是由生产工具作为引导的。鲍意晨《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2017)的研究当中提出发展性原则是法学方法论当中所有原则上最具有特色及活力的原则,法律在不断发展同时社会也在不断发展,因此法学方法论也必然要发展,上述三项内容是法学发展当中的三项最基础内容,其发展不单单是事物运行的方向,同时也是事物发展的方式及活力,不进则退是万物发展的规律,因此不断更新换代、不断超越则是一切事物保持活力的目标。法学方法论的发展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其哲学立场的不断转变当中,同时其价值观念也在进行不断的更新,在技术方法上其也在不断的完成引进激活。由此能够发现法学方法论能够在新时代的飞速发展之下与法学理论始终保持一致。张旭《从方法到方法论》(2007)的研究当中提出法学方法论的发展性原则还能够在法学发展的基本范畴当中得到体现,其是由简单的范畴完成到复杂范畴的上升[12]。

五、结语

作为法学研究的精髓内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需要更加深刻的理解及更加深入地研究,本文的内容仅仅是对其完成基本的概述,希望在日后的研究当中能够有更多的相关内容为我们的思想进行启迪,由此对其革新起到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法律出版社,2012.

[2]李忠夏.宪法学的教义化[j].法学家,2009(01).

[3]陈坤.法学方法论的困境与出路[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

[4]张利春.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民法解释学[j].法治与社会发展,2006(05).

[5]蔡守秋.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之要旨[j].东南学术,2005(05).

[6]李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研究[j].研究生法学,2012(03).

[7]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季涛.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j].浙江社会科学,2000(02).

[9]黄锫.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缺失及其补正意义[j].法学,2012(02).

[10]郭晓红.论主体能动性与客体制约性的辩证法[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2,23(02).

[11]刘瑞复.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m].法律出版社,2013.

[12]张旭.从方法到方法论[j].法治与社会发展,2007.

作者:       姚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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