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硕士论文 > 法学论文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996论文网日期:2020-12-08 15:51:35点击:544

一、合同解除效力问题的内涵 (一)合同解除效力的概念界定 合同解除制度设立的目的虽然是使当事人从合同关系中得以解脱,但是行使该权利后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方式如何,是值得思考和探究的:是仅对合同将来要发生的内容消灭,还是溯及既往的消灭?是仅部分消灭,还是导致合同关系全部消灭?合同解除后,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救济?损害赔偿的单位和性质如何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合同解除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如何处理?诸如此类,均属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的研究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①②第九十七条③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做出有关规定,其对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情形并没有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进行操作,对于“履行情况”如何区分、标准如何,以及如何界定“合同性质”,这些都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没有对这方面内容作出实质性修订,只是针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第二种情形作出一定表述上的修改①。哪些需要恢复原状?哪些需要采取补救措施?采取什么样的具体补救措施?也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因此存在诸多争议,从而使得实践中司法机关无法确定一个明确的裁判标准,容易造成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 ........................ (二)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分 1.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德国法最早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作为一种并列的法律制度区分开来,随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也纷纷效仿,将其与合同解除并列为一种法律制度。德国新债法中规定了“合同终止权”,在重大条件发生时可以随时主张向“未来”消灭合同关系。日本民法典没有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并列为两种法律制度,而是将“终止”并入到合同解除制度中,规定解除的效力包括两种形式:一类是仅向将来消灭的解除效力,一类是溯及既往的解除效力,其中将“终止”的内容规定为第一类情形,只是在形式上不以两种制度区分对待。 合同终止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王泽鉴教授认为继续性合同是具有长期存续性质的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难以明显区分的结合,因而需要双方基于这种特殊利益保持稳定的和谐关系。②因此基于这一特质,其主要针对的是继续性合同关系。如果通过终止从而消灭合同关系能够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不但不利于公平正义,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若将非继续性合同纳入其中则不利于非违约方主张“恢复原状”,有降低“违约成本”之嫌,是不可取的。因此,“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具有一定合理性。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房屋租赁是以家居生活为目的,在房屋交付居住后到合同终结前,承租人已经享用到标的物的“效益”, 即享受正常居住生活的条件,如果此时终止合同关系,是不能返还该期间的“效益”,也不得恢复原状。因此只能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如果存在违约情况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由于合同性质所决定的。 ................................ 三、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17 (一)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的界定...............................17 (二)我国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学说理论.................................17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27 (一)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27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27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1.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对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目前学界尚存在不同的理论学说,概括说来有三种:不当得利性质请求权、物权性质请求权和独立性质的请求权。采取不同学说产生的法律效果会明显不同,因此需要对不同学说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进行分别介绍和分析。 (1)物权性质请求权学说 我国是采用该学说的代表,该学说是基于我们国家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而做出的选择。通过体系解释,我国立法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倾向于“直接效果说”,基于该说合同关系一经解除即溯及既往的消灭,由于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我国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因而物权变动因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而失去了法律效力,原权利人重新获得物权权利,并基于该权利享有物权返还请求权。①那么基于物权权利的复原,原权利人可以基于物权返还请求权向对方主张恢复原状。 (2)不当得利性质请求权学说 该学说是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采用有溯及力学说的前提下得出的,采用该学说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它认为解除行为使得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原合同权利义务因为合同基础消灭丧失了法律意义。已经履行的部分因为合同关系不复存在而失去合法依据,基于此产生返还义务,在性质上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结语 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和法律后果两方面,其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又涉及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和违约金问题等。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如前文所述,解除效力是否溯及既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文认为不能“机械”地采用有溯及力学说或无溯及力学说,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在套用溯及力相关学说时运用价值理论充分考虑当事人特别是非违约方的正当权益,这样更能实现公平正义,体现社会效益理念。对于恢复原状的问题,其与合同解除溯及既往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德国的清算了结说为例,该学说虽然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但是其将原合同关系转换为清理结算关系,当事人依然可以基于清算关系主张恢复原状。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采用独立性质请求权学说更能解决一方当事人以“原物”已不复存在为由抗辩另一方当事人这一弊端。对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当事人主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是仅主张直接损失,亦或者主张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应该基于合同的性质区分对待。特别是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应当充分保障非违约方的正当权益。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问题,通过本文分析能够得出合同解除可以与违约金并存的结论,但是应当以“填平”非违约方损失为原则,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对于主张违约金责任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形,应当由损害赔偿进行补充,从而充分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实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略)...

微信号

996论文网,专业论文平台。每日持续更新新增论文。

转载内容版权归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本站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来源。

15549057355 工作日:8:00-24:00
周 日:9:00-24:00
   微信扫一扫